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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刘潭实验幼儿园
创建时间:2024-06-07 13:59:51

无锡市刘潭实验幼儿园章程(2024修订版)

无锡市刘潭实验幼儿园章程

(2024 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工作规程》、《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3-6岁儿童学习和发展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

第二条 幼儿园中文全称:无锡市刘潭实验幼儿园

幼儿园地址:无锡市梁溪区全丰路316号,邮政编码214173

幼儿园官方网址:https://ltsyyey.wxlxjy.com/

第三条 幼儿园是公立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隶属于无锡市梁溪区教育局管辖,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幼儿园招生对象为服务区内3-6岁适龄儿童。学制三年,办学规模设计为五轨,学生总数不超过450人。

第五条 幼儿园历史沿革:幼儿园成立于1994年,原名无锡市刘潭第二幼儿园(园址刘潭二村39号),由无锡市郊区教育局(现滨湖区教育局)创办,2001年因城区规划划分到北塘区教育局。2005年创建为无锡市一类幼儿园,2006年与刘潭新村幼儿园(刘潭新村64号)、庄前幼儿园(庄前新村10号)合并且更名为无锡市贝尔实验幼儿园。2007年11月创建江苏省优质幼儿园。2012年12月成立贝尔实验幼儿园刘潭分园,由刘潭村办园、刘潭新村64号园区、庄前新村10号园区合并搬迁至丰涵家园配套园区(全丰路316号),2013年6月创建为无锡市优质幼儿园,2014年6月创建江苏省优质幼儿园,并于2014年10月独立建制,并更名为无锡市刘潭实验幼儿园(原“贝尔实验幼儿园”园名被龙潭岸家园配套幼儿园使用)。至此,无锡市刘潭实验幼儿园一园二址,总园园址全丰路316号,分园园址刘潭二村39号。2023年5月,分园(刘潭二村39号)因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对凤宾路(锡龙路-天池路)新建工程项目地块实施征收,2023年9月,无锡市梁溪区教育局撤销无锡市刘潭实验幼儿园分园,无锡市刘潭实验幼儿园仅开办丰涵家园园区。

第六条 园训:创造·乐活

第七条 办学理念:创造性学习,乐活中成长

第八条 课程特色:以体养德 以体启智 以体塑美

第九条 教师发展目标:热爱教育 善于研究 乐活发展

第十条 幼儿发展目标:亲近自然 主动学习 智慧分享

第十一条 教风:博爱 善教 简约 创生

第十二条 学风:健美 好学 快乐 分享

第十三条 校徽

第十四条 园花:蒲公英

寓意:像蒲公英一样勇敢、健美、自由、快乐地成长

第十五条 园歌:我们在一起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六条 幼儿园由无锡市梁溪区教育局主管。幼儿园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的法人代表。

第十七条 幼儿园建立党支部,设书记一人,由区教育局党委任命,学校设委员2名。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协助书记做好党务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的党组织是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工建,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学校落实本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保证园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讨论决定本校重大问题,

具体包括: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重要事项;

(三)决定召开学校党员大会;

(四)园长工作报告、园长执行重大决议情况的报告;

(五)干部工作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事项;

(七)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八)推荐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九)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学校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纪律检查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幼儿园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治理机构与运行机制

第二十三条 园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园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园长办公会议由园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其他人员是否列席会议,由园长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园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园务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随时召开。园务委员会应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可召开,否则不能立会。

第二十六条 园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

(一)讨论通过拟由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方案。

(二)讨论贯彻落实党组织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

(三)讨论研究教师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选用使用、校园文化建设、学校内涵发展等工作规划和规章制度。

(四)讨论研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招生、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教学科研及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方案。

(五)讨论研究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措施和学校文化活动、科学普及活动方案。

(六)讨论研究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七)研究落实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八)研究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九)讨论决定学校一定额度范围内资金使用问题。

(十)讨论决定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后勤日常运行保障、信息化日常维护等工作,研究学校安全稳定和突发事件处置方案。

(十一)需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工会为工作机构,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协调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幼儿园行政工作,团结和动员广大教职工充分发扬主人翁精神,保障完成幼儿园各项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职责和权利:

(一)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幼儿园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其它教学及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做出相应的决议。

(二)讨论和通过由幼儿园园务会议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每学年教职工工作分工方案,教职工绩效考核方案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做出相应的决议。

(三)审议和决定教职工集体福利方案、幼儿园职称岗位设置方案,补缺评聘工作方案和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重大事项实施方案。

(四)教代会根据代表们的要求,可行使质询权,各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应作认真地回答,但质询的问题可先提交有关人员作必要的准备。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党政办、教科室、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其中党政办是园长直接领导下的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园长负责起草有关行政工作重要文件和文稿,组织拟定有关全园性的行政规章制度,发挥上下沟通、左右联络、综合协调的作用。教科室负责教育科研、保教常规管理、质量监控、教师队伍建设、幼儿活动、信息宣传、家园联系等工作。总务处负责学校的校舍管理、基建、财务管理、校园安全保卫、后勤服务等工作。各内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幼儿园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园长召集并主持园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园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实行园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幼儿园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幼儿及家长了解幼儿在园生活、学习、游戏等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网络信息管理制度,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幼儿园网站、微信公众号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时更新内容,保证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正常运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络或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和幼儿园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幼儿园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犯罪活动。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学校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24小时值班制,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师幼安全教育,组织师幼安全演练,加强园舍、交通、消防、防溺水、饮食卫生、心理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幼安全。

幼儿园建立针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幼儿园鼓励幼儿家长自愿投保幼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食堂(膳食)管理制度,成立膳食委员会,园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园长具体负责,总务处具体落实,由教师代表、家委会代表参与的幼儿园食堂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幼儿园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召开伙食会议,账务定期公开。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律、规章和制度。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保健人员应对各种保健项目分类管理,做好详细记录,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指导和反馈。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委托其他部门、人员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幼儿园接受物价、审计检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幼儿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三节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园以《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为依据,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尊重幼儿发展的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幼儿的基本活动,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第四十条 幼儿园重视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提升保教质量。

(一)本园建立教研组、年级组、课题组等教育教学层级管理网络及管理机制,做到有目的、有计划、有过程、有措施、有调控,确保成效。

(二)本园建立《幼儿园日常保教服务规范》、《幼儿园各年龄班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安排表》、《幼儿园各年龄班幼儿一日活动行为习惯培养细则》等制度,以班级为单位,配备两教一保,科学合理地安排和组织幼儿一日生活,注重动静交替,张弛有度,保教并重,规范有序。

(三)本园采用检查、调研、评比、培训及考核等方式加强质量管理过程调控,提高办学水平。

第四十一条 从本地、本园的条件出发,教师根据本班幼儿的发展水平、经验和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教学计划,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灵活运用集体、小组和个别活动等组织形式,支持幼儿的主动探索、操作实践、合作交流和表达表现,尊重幼儿学习与发展的个体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以游戏为幼儿的基本活动。因地制宜创设游戏条件,提供丰富、适宜的游戏材料,保证充足的游戏时间,积极开展多种游戏,使幼儿在游戏过程中获得积极的情绪情感,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二小时,加强冬季锻炼。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幼儿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对体弱或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坚持保教并重,无“小学化”倾向、早期定向培养等现象。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本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以幼儿发展为本,秉承“一日生活皆课程”的教育理念,围绕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个领域,形成体系完善、设置科学、适合本园的课程方案。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建立课程审议制度,课程实施轨迹清晰,彰显办园理念、办学特色和办学品质。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加强课程改革建设,充分利用身边的自然环境、社区、家长、网络信息、传统文化等多种教育资源,根据幼儿发展水平和兴趣需要灵活生成有意义、有价值的课程内容,丰富幼儿园课程资源库。

第四十八条 本园依法接受幼儿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节 校园环境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全体教师应齐心协力创建和谐、文明、健康、向上的育人环境。幼儿园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室外环境有整体规划,努力创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安全的环境,做到净化、绿化、美化、童化。

第五十条 创设健康向上、低碳绿色的校园文化氛围。幼儿园、年级组、班级应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五十一条 全体教职工要不断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五十二条 加强校园环境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检查评优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和学习环境。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五十三条 加强行政轮值和教师值班、护学值勤制度,加强执勤人员的岗位责任感。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内一律不得骑自行车、电瓶车,自行车、电瓶车必须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

第五十五条 切实加强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经常检查校舍和设施,及时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五节 学校经费、资产管理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具体经费来源于梁溪区教育局财政全额拨款。依据《幼儿园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依规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九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财经人员应严守财经纪律,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六十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报账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上级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六十一条 幼儿园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园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幼儿园加强对幼儿活动室、专用活动室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二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

第六十三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十四条 幼儿园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六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财产采购(报销)制度:

(一)添置财产物品必须根据实际教育教学工作需要,仓库无货由物品保管员或使用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校批准同意后,由总务处落实安排采购,如确实急用之物品必须取得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使用部门直接购买。

(二)购买物品(含固定资产)壹仟元以下由分管领导审批,价值在壹仟元以上由分管领导请示园长后商定。购置、制作大件物品必须签订合同,公开竞标。

(三)购买物品时,须索取财税统一票据及相符的送货单。

(四)物品入库后,发票经手人、分管领导、法人代表签字后方准报销。

第六节 教职员工管理

第六十六条 幼儿园按国家相关规定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营养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岗位,配足配齐教职工。

(一)幼儿园教职工应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良好品德,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素养,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心健康。

(二)幼儿园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教职工患传染病期间暂停在幼儿园工作;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三)幼儿园根据上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六十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科学评估幼儿身心发展水平。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节假日。 

(四) 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

(五)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八条 教师应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幼儿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意义的社会活动。

(四)在保育教育中平等对待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幼儿充分发展。

(五)尊重人格。禁止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六)尊重隐私。保护幼儿个人信息,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幼儿个人隐私。

(七)树立“一日生活皆课程”的理念,关注幼儿生活,科学、合理组织安排好幼儿一日活动,严格执行作息制度。从幼儿的兴趣和需要出发,抓住教育契机,生成有意义的教育活动。坚持幼儿为本,打造富有活力的班级学习空间。

(八)主动做好幼儿成长档案工作,观察、分析并记录班内幼儿发展情况,体现个体差异,使每一个幼儿在原有水平上有发展。

(九)密切家园联系,有目的、多形式、高质量地做好家长工作,主动解决与家长之间的种种矛盾,做好沟通工作。

(十)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和教育教学研究以及培训进修等活动,不断反思、总结、积累提高自身政治和业务水平。

(十一)班级管理有条理,与本班教师及保育员团结协作,共同完成保教任务,重视幼儿文明礼貌及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培养。

(十二)认真完成园内布置的其他或临时性的任务。

第六十九条 幼儿园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幼儿园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十条 幼儿园保育员享有与教师同等的权利。其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卫生保健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玩具。

第七十一条 幼儿园保健享有与教师同等的权利。其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四)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

(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七十二条 其他职工的权利及义务参照教师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教师应具备健康的心理品质,始终保持愉快积极的情绪,行为举止规范,与幼儿之间建立良好的感情关系。

第七十四条 教师应具备科学、合理安排幼儿一日活动,创设与本班幼儿发展相适宜的环境的能力;建立一个良好班集体,包括确定班级教育目标,树立良好班风的能力。

第七十五条 教师应具备善于与家长沟通的能力。

第七十六条 利用业余时间进修或学习。专任教师在现有学历基础上需有所提升。教师每年继续教育总学时不低于72学时,骨干教师应注重自身专业的发展,争取获得高一级称号,骨干教师比例应逐年提升。

第七十七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教师聘用制、岗位责任制,实行层层聘用。

第七十八条 幼儿园成立教师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包括幼儿园园长、主管教育教学的副园长、人事秘书、工会主席、教师代表等。

第七十九条 幼儿园制订聘任方案,确定聘任原则、聘用程序和聘用办法。

第八十条 凡不服从分配,或不愿接受幼儿园聘任者,可以拒聘待岗。待岗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八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不断激发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一)幼儿园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和师德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二)幼儿园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的教工予以表彰和奖励。幼儿园对违反园纪园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三)幼儿园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节 幼儿管理

第八十二条 幼儿园根据无锡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及梁溪区教育局关于幼儿园招生工作要求,本着就近入学的原则,幼儿园每年6月面向服务区内招收3—6岁适龄儿童。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第八十三条 幼儿园采用按年龄分班的形式设班:小班(三至四周岁)不超过25人,中班(四至五周岁)不超过30人,大班(五至六周岁)不超过35人。

第八十四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保育教育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保育教育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对幼儿园、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监护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提出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五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严格落实“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制度,自幼儿入园起即在江苏省基础教育信息系统中进行电子学籍登记、录入,大班幼儿录入“无锡市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系统”确保幼儿顺利进入小学。

第八十六条 为每位幼儿建立成长档案册,进行儿童发展性评价,内容应包括:幼儿典型作品、主题活动中幼儿的发展情况评价;活动照片;生活、学习花絮等。对幼儿的作品和照片要有能反映幼儿发展水平的文字说明。

第八十七条 根据《无锡市政府关于无锡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以及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教育局、无锡市市发改委等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文件精神,每学期规范做好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工作。

第八节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八十八条 幼儿园应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建设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为儿童幸福童年奠基。

第八十九条 幼儿园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保障和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幼儿园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九十条 家长委员会委员须为在园幼儿的家长。凡自愿热心于公益服务,为人正直,有一定的家庭教育或学校教育经验的家长均可经推荐或自荐,经园方同意后,成为家长委员会委员。家长委员会委员原则上每学年换届一次,每班一位家长。

第九十一条 家委会应有以下职责:

(一)积极参与幼儿园和班级重大活动的策划、组织等工作,热心为幼儿园服务。

(二)接受幼儿园家长的咨询和有关幼儿园工作的委托。及时了解、反映家长需求,主动与幼儿园沟通,提供有关信息。

(三)了解幼儿园保育教育、教育科研成果以及师德师风等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设性意见。

(四)提供和挖掘身边可利用的教育资源,为幼儿的学习和游戏创造更多的机会和条件。

(五)积极参与幼儿园食堂管理,对幼儿伙食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十二条 家长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了解幼儿园保育及教育教学情况、幼儿园管理工作、幼儿园发展规划及其它有关情况的权利。

(二)有对幼儿园各项设施进行视察的权利。

(三)有对幼儿园各项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建议的权利。

(四)有建议召开家长会和提出议案的权利。

(五)有收集有关情况、部署研究和组织开展工作的权利。

(六)宣传幼儿园的办学方向和策略的义务。

(七)带头参加各种会议和学习活动,受幼儿园委托通知有关人员参加幼儿园组织的活动。 

(八)发挥幼儿园与家长之间、幼儿园与社区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与幼儿园沟通,提供有关信息,接受幼儿园家长的咨询和有关幼儿园工作的委托。积极协助幼儿园办理幼儿园自身难以解决,而家长又有优势可以发挥特殊作用的有关问题。

第九十三条 在园长的领导下,每学期由主管家长工作的分管领导主持制定全园的家长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家长学校活动,撰写家长工作总结。 

第九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利用家访、电访、开放半日活动、家长助教日等多种形式密切家园联系,班主任每学年对每名幼儿至少开展1次家访,采取家园合一、协调一致的教育,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第九十五条 幼儿园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积极探索利用社区的自然、社会和文化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共同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幼儿园本着为社区服务的精神,有效利用幼儿园自身资源和优势,为社区开展各类文体、教育咨询等提供便利。

第九十六条 幼儿园与家长、社会畅通信息渠道,充分利用现代网络资源实现家园联动,如幼儿园网站、班级群、微信公众号等发布幼儿园的各类活动情况,并与家长沟通交流,提高家园共育的有效性。

第九十七条 幼儿园依靠区教育局,加强同街道、社区、公安、城管、安监、文化、卫生、建设等部门的联系,聘请公安干警担任幼儿园法制副校长,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共建平安校园。

第三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九十八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九条 学校终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一百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一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园务会议、党支部委员会通过,报无锡市梁溪区教育局备案,自备案之日起生效,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一百零四条 无锡市刘潭实验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教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一百零五条 本章程由幼儿园党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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